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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第7页

湘潭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发挥协同互补作用,形成保障合力。

(三)动态调整。大病保险承办费率《包括盈利率与经营赞理成本费率)原则上控制在大病保险筹资总额的3^5务。商业保险机构因承办大病保险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结余应全额返还基本医保基金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调整等政策性原因给商业保险机构带来亏损时,由商业保险机构和域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按3的、7的的比例分担;非政策性亏损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因发生区域性重大疾病等不可预见的因素,出现大病保险费用超支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商保险承办机构提出具体解决方案。

(四)规范服务。商业保险机构要规范资金管理,对承办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保证偿付能力;要加强与域乡居民基本医保经办取务的衔接,建立联合办公机制,并在市、县级域乡居民基本医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定点医疗机构设立大病保险厫务窗口,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统一的服务流程,简化报销手续,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要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全国网络优势,推动大病保险异地郾时结算;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控制风险,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服务效率。敖励商业保险机构在承办好大病保险业务的基础上,提供多样化的健众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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