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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第6页

湘潭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发挥协同互补作用,形成保障合力。

建立大病信息通报制度和基本医保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机构、民政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大病患者医保支付情况,强化政策联动。对于经域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自付费用仍有困难且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患者和罕见重大疾病的患者,民政等部门要及时落实相关教助政策。

五.承办服务

(一)招标承办。由市医改办牵头,组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财政、发改等部门共同制定招标文书。从省级招标确定入围的商业保险机构中通过政府招标选定1-2家承办本市大病保险业务。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营业税、保险业务监管费及保险保障金等。

(二)合同管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根据省合同范本分别与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签订承办大病保险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为3年。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人权益的情况,可按照约定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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