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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第5页

为建立健全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完善本市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八)对参保单位申报缴费基数进行稽核,依据服务协议对定点机构的医疗服务进行检查、调查工作,指导、监督各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工作;

(九)做好相应的各项配套服务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各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承办本县医疗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办理本县所辖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业务;

(二)负责本县所辖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费的征收;

(三)配合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编制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按规定填报医疗保险财务、统计报表;

(四)配合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与本县定点机构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并对定点机构执行协议的情况进行考核;

(五)配合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受理本县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申请并进行审核支付,检查和审核本县定点机构医疗保险费用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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