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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第4页

为建立健全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完善本市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协调本县医疗保险工作中各部门关系。

第八条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统一承办和管理全市医疗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办理市本级所辖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业务;

(二)负责市本级所辖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费的征收;

(三)负责全市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支付及稽核;

(四)具体负责编制全市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按规定上报医疗保险的财务、统计报表;

(五)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及费用支出情况,向上级部门提供相关政策调整的建议及依据;

(六)负责与定点机构签订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结算标准以及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并依照协议对定点机构进行管理;

(七)负责审核支付全市医疗保险待遇,检查和审核定点机构医疗保险费用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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