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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第8页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推进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整合....

(三)明确工作进度。省编办要尽快印发新农合职能机构划转文件。各地要力争于2016年11月15日前完成新农合职能和经办机构等整体划转移交工作。各市要按照“六统一”和市级统筹的要求,抓紧制定本市整合城乡居民医保的具体实施方案,2016年11月底前出台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为了保持政策连续性,确保工作平稳过渡,2017年度城乡居民的个人缴费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四)做好基金整合的审计和清算。新农合职能划转移交后,审计部门依法对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及相关国有资产进行审计。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工作,并分别做好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的清算,落实责任,严肃纪律,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五)强化督导考核。各市要将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作为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工作,统筹谋划,按照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机制、提升整合成效、巩固改革成果的要求,制定整合工作绩效考核评估办法并抓好落实,分阶段明确工作项目及其责任主体、工作措施、完成时限,实行项目化推进。建立工作调度、移交整合进度统计报表和定期通报制度,实施动态监测、督导考核,确保2016年底前完成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安排的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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