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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第2页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5〕1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缴费核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缴费工资申报,按照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规定,核定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缴费基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缴费基数和缴费月数变更、人员增减变动等业务。

(三)征收划解

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征额进行征收,按规定及时将已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划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基金收入划解至财政专户,月末清零。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种表证单书,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提供。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信息统一由省社保基金管理局向省地税局提供。

(四)对账记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对征收数据信息与缴入收入户资金逐笔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征收数据信息,由地方税务机关及时传递给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账;核对有误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及时查找原因并做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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