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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5〕1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金投保险网(http://insurance.cngold.org/)11月24日讯,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5〕1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权责分明、数据共享、高效便捷、安全规范的原则,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时足额征缴,维护参保单位和个人的权益。

二、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市)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深圳市可自行制定本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办法。

三、征收程序

(一)参保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参保、变更或者注销等登记手续。

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参保登记信息为单位办理缴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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