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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第3页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5〕1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地方税务机关每月将已确认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编制形成《社会保险费实收月报表》,加盖公章(或电子公章),于次月4日前(节假日顺延)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提供给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基金财务会计记账。

(五)错收处理

因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环节引起多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发起清退处理;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送征收数据环节引起多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起清退处理。具体退款事宜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因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环节引起少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发起补收处理;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送征收数据环节引起少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起补收处理。具体补收事宜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办理。

(六)欠费处理

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未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金额按时足额缴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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