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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2017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第3页

贵州省2017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关于开展社会保障兜底推进精准扶贫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15〕40号)精神,逐步推进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结合落实《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通知》和《贵州省城乡低保减量提标方案》的要求,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联合制定本方案。

2.全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提高到561元/月,平均增幅10%。全省城市低保标准划分为3个档次,分别为:第一档,贵阳市各区、贵安新区;第二档,贵阳市三县一市、六盘水市各县(区、特区)、麻江县,其余各市(州)的县级市(区)、市(州)府所在地周边经济开发区;第三档,其余县。2017年各档次保障标准分别提高到:第一档641元/月,第二档600元/月,第三档532元/月。

调整提高后的城乡低保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城乡低保保障范围。

对经年度核查家庭人均收入确实已超过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按低保常规动态管理方式退出保障范围,坚决防止盲目追求减量、随意调整兜底保障对象,将农村低保保障人数与脱贫目标任务挂钩以致造成“漏保”的错误做法;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

三、基本要求

(一)整合救助扶贫资源,强化两项制度衔接。

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要求,进一步强化两项制度在政策、对象、标准、管理等方面的有效衔接,切实发挥农村低保兜底脱贫功能作用。一是要整合力量,共同核查。由县级政府承担主体责任,乡(镇)政府承担具体责任,民政、扶贫部门分别承担各自业务指导责任,依托乡镇干部和驻村工作队等工作力量,在村(居)干部的配合下共同开展对所有农村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家庭的入户核查,共同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切实全面掌握所有农村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家庭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和经济收入等,按户识别。经乡镇对农村低保拟保障对象和拟纳入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系统登记的贫困人口进行审核后,按照各自的审批程序上报上级业务部门确定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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