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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关于做好我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第2页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7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194号)精神.....

(3)个体费用清楚、差异较小,支付标准易于确定。

2.病种范围。将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单病种结算管理和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重特大疾病保障管理的儿童白血病等33个住院病种和终末期肾病等10个门诊病种纳入第一批全省重特大疾病保障范围(具体病种见附件1、附件2)。

纳入全省重特大疾病保障范围的门诊病种,不再同时纳入各地门诊重症慢性病病种范围。

3.病种调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疾病谱变化和基金承受能力,在组织医疗专家和医保专家论证的基础上,适时调整保障病种及相应待遇标准。

(二)保障范围

1.人员范围。凡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患疾病、诊断及主要治疗方法符合本通知规定病种范围的人员,可享受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待遇。

2.医疗服务范围。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实行单病种结算管理。其中,对住院病种实行限价管理,将符合规定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对门诊病种实行限额管理,限额标准内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且患者不再负担乙类药品和乙类诊疗项目首自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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