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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第2页

根据国家和我省的规定,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在全省范围内统一。

(二)对同时收录在《医保目录》和《新农合目录》但“备注”中限定支付范围不一致的的药品,对限定支付范围进行拓宽。

(三)甲类药品原则上按《医保目录》的规定执行。

三、调整内容

(一)增加药品品种或剂型

增加罗红霉素氨溴索口服常释剂型、华蟾素口服液等131个药品品种或剂型,支付类别均为乙类。其中,属《新农合目录》甲类药品的,不再设置首付比例;属《新农合目录》乙类药品的,首付比例按20%执行(见附件1)。

(二)调整限定支付范围

1.拓宽卡泊芬净注射剂、清开灵注射液等39个药品“备注”中的限定支付范围。其中,《医保目录》乙类药品中取消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支付限制的药品,首付比例统一按20%执行。其它仍按原支付类别和各地确定的首付比例执行(见附件2)。

2.取消《医保目录》“备注”一栏标有“△”的限制。

3.取消《医保目录》甲类药品“备注”一栏“限二级以上医院使用”的限制。

(三)规范药品支付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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