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和我省的规定,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在全省范围内统一。
对《新农合目录》中属甲类而《医保目录》中属乙类的药品,其支付类别统一规范为乙类,但不再设置首付比例(见附件3)。
四、有关要求
(一)本次调整后的药品目录,适用于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二)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将部分易滥用的药品列入智能监控范围,实施重点监管。
(三)此次调整是按照我省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工作要求,为统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实施的过渡性政策,除此情况外,不对《药品目录》进行其他调整,待国家制定出台新版医保药品目录后,我省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更新、调整我省医保用药政策。
(四)各地要做好相关组织实施工作。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