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构建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提高广大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社会保险法》、《“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六、运行评估
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补充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基金收支、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指导,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相关问题,要及时予以改进、完善。对商业健康保险公司相关保险产品的设计、发布、理赔、服务等情况进行监管,对不符合参保人需要的保险产品及时调整和替换,对服务不到位、赔付不及时的保险公司要及时进行监督整改,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其相关产品的发布。要广泛听取市民代表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不断提高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社会效益。善于吸收新的诊疗技术和医疗服务手段,确保参保人享受到及时有效的医药服务。
定期开展制度运行的评估工作,必要时可邀请第三方进行独立评估,不断完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完善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监督体系。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监督员制度、公示制度及信息网络监管制度,确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公开、公平、透明和高效。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密切合作,对制度运行和经办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完善,确保制度健康运行。
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