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保险知识 > 政策法规 > 正文

青岛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第4页

为加快构建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提高广大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社会保险法》、《“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3.待遇保障(1)制定《青岛市补充医疗保险特殊药品和特殊医用耗材及

精准诊疗项目目录》,将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之外,重大疾病治疗必需、疗效显着、费用较高且难以使用其他治疗方案替代的药品或者医用材料,以及依托医保定点的专业化检验中心、影像中心、远程会诊中心、手术中心、化疗中心、透析中心等实施的精准诊疗项目等,在专家论证、谈判准入的基础上纳入目录。

(2)参保人根据临床需要使用特殊药品耗材及精准诊疗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报销80%。

(3)参保人发生的住院和符合门诊慢性病管理的临床必需的基本医保目录外药品、服务项目、服务设施相关费用,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最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超过5万元以上的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报销70%。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参保人不设起付标准。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20万元。

(4)制定补充医疗保险目录管理办法。对补充医保项目目录实行常态化增减调整。根据基金收支情况和实际需要,市人力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补充医疗保险项目目录的增减,以及相关费用报销比例适时进行调整。

相关推荐

免责声明本文来自第三方投稿,投稿人在金投网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保证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版权归属于原作者,如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处理。金投网发布此文目的在于促进信息交流,不存在盈利性目的,此文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侵权及不实信息举报邮箱至:tousu@cngold.org。

保险频道INSURANCE.CNGOLD.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