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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第5页

为加快构建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提高广大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社会保险法》、《“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二)鼓励建立团体补充医疗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各类经济行政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以及老年居民、少年儿童、工会会员、贫困人员等群体,在参加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和全民补充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参加各类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宜产品,通过推进健康风险与财富管理降低发病率和住院率,提高保障水平。

用人单位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按用人单位人员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其中企业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可以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等群体的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对相关部门开展的由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补充性质医疗保障制度,按照统筹保障、合作共享、分头经办、平台衔接的原则,做好与社会医疗保险的融合,纳入青岛市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总体框架统筹安排。

(三)支持建立个人补充医疗保险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持保险中介机构和商业保险公司开发各类健康保险产品准入清单,并定期进行发布,参保人可利用个人医保账户资金自愿投保购买。鼓励保险中介机构和商业保险公司开发包括税收优惠型保险在内的健康保障和增值优惠适宜产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为其提供相关数据支持。探讨将其他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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