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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六安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第2页

为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居民患重病、大病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四)稳步推进、持续实施。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和社会负担能力等相适应。强化社会互助共济,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实现大病保险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业务经办工作。

第二章筹资机制

第四条专项筹集。2017年,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25元。今后根据省筹资政策执行,实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资金安排。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年度筹集的基金中予以安排。

第三章保障内容

第六条保障对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参加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含新生儿)。

第七条保障标准:

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患大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一个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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