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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发挥医保调节推进本市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页

为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相关部署,充分发挥医保政策的调节作用,实行“三医联动”,采取积极措施,推进本市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构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

(二)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3号)等法律、法规精神以及本市卫生计生部门有关药品开药量的规定发生的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三、在“医药分开”改革中,提高基层卫生机构医事服务费报销水平,引导患者到基层就医。

在本市公立医疗机构扩大“医药分开”改革试点时,充分发挥医保政策的调节作用,对基层卫生机构和大医院实行“差异化”的医事服务费报销政策,提高基层卫生机构医事服务费报销水平,使患者在基层卫生机构的个人负担明显低于大医院,引导患者到基层就医。

四、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好转诊、转院医保报销政策,促进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

(一)参保人员在门诊就医时,因病情需要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转诊的,由医师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经定点医疗机构核准并将转诊信息写入社保卡内后,在转诊期限内转往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可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二)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转院治疗的,由主管医师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经定点医疗机构核准,转出后24小时内在转往的定点医疗机构按“转入院”办理入院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连续住院计算,在一个结算周期内只收取一次起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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