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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发挥医保调节推进本市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页

为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相关部署,充分发挥医保政策的调节作用,实行“三医联动”,采取积极措施,推进本市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构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

(三)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机构建立的治疗性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可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起付线减半,进一步降低参保人员的个人医药费负担。因病情需要,由治疗性家庭病床转往社区卫生机构或大医院住院,以及由大医院转往社区卫生机构建立治疗性家庭病床的,可执行住院转院相关规定。

(四)为进一步方便百姓就医,对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居家上门医疗服务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卫医字〔2016〕126号)等文件要求,通过巡诊等方式开展居家上门医疗服务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由医保基金予以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做好医疗费用结算服务。

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是本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医药卫生事业长远健康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在推进本市分级诊疗制度建设中,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知责明责,守责尽责,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同时,在工作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及时研究发现和解决问题;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注重加强管理,按照功能定位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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