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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城乡居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5页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参保居民意外伤害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唐政发﹝2016﹞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1.按规定应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意外事故;

2.违法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杀或故意自伤;

4.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在零售药店购药,医疗机构除意外伤害外门诊、急诊;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7.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因职业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产生的医疗医药费用;

9.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0.遗传性病症,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1.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12.猝死(另有约定的除外);

13.在医疗机构发生的超出正常收费标准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包括在特需病房、国际医疗部等发生的相关医疗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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