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参保居民意外伤害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唐政发﹝2016﹞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参保居民意外伤害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唐政发﹝2016﹞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