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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城乡居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4页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参保居民意外伤害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唐政发﹝2016﹞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保险只承担被保险人本保险年度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引起的住院治疗费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累计补偿不超过15000元。住院治疗到保险期满仍未结束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截止时间划分,结算截止时间前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在当年保险年度内累计;结算截止时间后发生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进入下一个保险年度;其间如累计支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上限的,保险责任终止。

对于意外伤害跨年度后续治疗需做二次手术或再次住院后续治疗的,按照新发生意外伤害重新受理,根据该次出院时间归属到相应的保险年度。

参保居民因意外伤害双向转诊时不重复计算起付标准。向上转诊的参保居民实行累计起付标准,向下转诊的参保居民不再另设起付标准。

第十一条因下列情形之一所发生医疗费用,本保险金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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