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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省内联网结算经办服务规程 -第3页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4〕93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工作,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对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经办服务程序作如下规范。

(一)长期驻外人员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后,可在备案居住地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行就诊。

(二)转外就医人员在参保地办理异地就医手续时,应确定1家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需再次转院的,应按参保地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异地就医人员应持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遵循就医地医疗机构医疗规程和服务规范。

(四)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异地就医人员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同时要对异地就医人员进行身份识别,防范冒名就医等欺诈行为发生。

五、费用结算与支付

(一)异地就医人员就医时按参保地政策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相应的结算清单。应该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按规定结清;应该由个人帐户及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代为结算。

(二)省平台每日生成前日结算数据,由市级经办机构每日将省平台数据与本地系统业务数据进行比对后完成日对帐确认操作。如核对发现数据问题,则可通过省平台对问题数据进行纠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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