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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省内联网结算经办服务规程 -第4页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4〕93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工作,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对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经办服务程序作如下规范。

(三)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代为结算的异地就医费用,经过省平台每月进行清算,按实际差额结付。省平台于每月2日前生成上月经办机构间清算明细及汇总统计数据;各地经办机构于5日前,根据省平台提供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完成异地就医发生医疗费用的核对工作,确认清算信息;10日前省平台生成各市差额结算数据;15日前各差出的经办机构将应支付异地就医差额费用汇至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经省医保中心核对后,于20日前分汇至各应差进的经办机构。市级经办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各经办机构异地就医费用进行清算。

六、稽核监督

(一)各经办机构应将异地就医管理服务的要求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内容,并作为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

(二)就医地经办机构发现异地就医人员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应中止直接结算,同时上报省医保中心协调参保地经办机构,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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