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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经办管理暂行办法-第10页

为加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管理,根据省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衔接的实施意见》.....

第十条其他

(一)慢性病门诊诊疗中,医患双方应严格执行《江西省本级机关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用药范围》和《江西省本级机关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诊疗范围》等各项规定,对超出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二)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慢性病医疗保险待遇的,将依据有关规定提请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慢性病审核通过情况、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及就诊记录可通过致电12333或“掌上12333”APP平台等方式进行查询。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申请门诊特殊慢性病须提供的医学证明材料

2.江西省本级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申请表

3.江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申请汇总表

4.江西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变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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