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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 (2017年2月修定)-第2页

本规程所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为主要资金来源,委托商业银行按政策规定,向缴存职工发放的用于其家庭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基本自住住房和改善性住房的贷款。

(二)缴存状态正常,按月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其判定要点为:

1.首次开户缴存日前的上溯补缴不予认可;

2.从时间上界定,自首次汇缴日至申请贷款日的正常汇缴自然月份数已达到6个月或6个月以上;

3.从金额上界定,期间的缴存额必须足额;

4.开户缴存一阶段后存在停缴行为的,申请贷款时以恢复缴存日为首次汇缴日期。

5.外中心转入本中心的缴存职工,缴存金额合并计算,其具体缴存月数由受理、审核人员根据外中心缴存明细推算判定,确定其贷款资格;但计算可贷款额度时,缴存时间系数按照在本中心正常汇缴月数计算。

6.在其他中心缴存的,应提供缴存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职工缴存使用明细》;

7.一些单位实行按季或按年缴存的,可按其实际缴存方式推定。

8.本中心缴存职工,在外中心曾经缴存一定时间但未转入本中心的,或同时正在外中心开户缴存的,其缴存金额及缴存月数仅按本中心缴存记录为准。

(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信用良好,其信用记录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适用个人征信信息暂行规定》的规定;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任意一人信息记录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贷款和贷记卡逾期记录分别考查,有多笔贷款的,逾期记录合并计算,有多张贷记卡的,逾期记录也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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