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程所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为主要资金来源,委托商业银行按政策规定,向缴存职工发放的用于其家庭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基本自住住房和改善性住房的贷款。
第四十九条撤销抵押权
借款人还清贷款申请房产抵押登记撤押的,由代办机构负责受理,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他项权利证》并备齐撤押申请资料后向房产交易中心申请撤押。撤押办理完毕后在综合信息系统进行贷款撤押处理,并通知借款人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规程的解释权、修改权归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规程自2月15日起施行。
附件:1.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2.个人住房贷款审批表
3.个人住房贷款审批发放确认表
4.委托转账付款授权委托书
5.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预约申请审批表
6.委托扣划公积金提前部分还款申请审批表
7.提前还款申请审批表
8.柜面归还欠款申请审批表
9.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变更申请表
10.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凭证
11.可贷款额度测算确认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