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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 (2017年2月修定)-第4页

本规程所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为主要资金来源,委托商业银行按政策规定,向缴存职工发放的用于其家庭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基本自住住房和改善性住房的贷款。

二、所购房屋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购房行为在一年以内且满足以下条件:

(一)商品房期房贷款:所购住房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首次贷款及二次贷款首付资金均不低于总房款的20%。

(二)经济适用房期房贷款:所购住房已签订《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首次贷款及二次贷款首付资金均不低于总房款的20%。

(三)二手房贷款:在住房二级市场购买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因离异房产过户需支付房款的住房可按“二手房”贷款受理;买卖双方在同一户籍簿且为亲属关系的,不予受理。

(四)商转公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在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期间内申请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称之为“商转公贷款”。商转公贷款按本房抵押方式办理,并符合以下条件:

1.借款人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所购住房为现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2.借款人向中心分支机构提出预申请,经分支机构同意后,自筹资金结清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

3.结清商贷后在3个月之内向中心申请贷款。

(五)现房贷款:职工家庭所购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在购买当时因不具备抵押登记条件,未能办理住房贷款,在《房屋所有权证》办妥后的1年以内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可按现房贷款的方式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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