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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 (2017年2月修定)-第39页

本规程所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为主要资金来源,委托商业银行按政策规定,向缴存职工发放的用于其家庭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基本自住住房和改善性住房的贷款。

(七)有关合同及相关资料的完整性与有效性,有无与法律、法规和制度相抵触,需要变更、修改和补充的;

(八)贷款资产风险程度,变化情况及趋势;

二、检查结果的认定。

有下述现象,应认定借款人违约:

(一)借款到期,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

(二)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期间合同约定,未按计划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三)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

(四)未经同意将抵押物拆除、转让、出租或重复抵押;

(五)拒绝或阻挠中心、委托银行、担保机构对贷款使用的监督检查;

(六)提供的文件、材料不真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七)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的保证或新的抵押;

(八)借款人在还款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原借款合同。

贷后管理人员发现上述违约现象时,应向贷款管理部门汇报,提出对借款人违约行为的处理方案,在征得中心的同意后,按合同约定,根据违约性质、金额、程度,采取适当措施追偿贷款本息。实行住房置业担保的,由担保机构采取措施,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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