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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 (2017年2月修定)-第41页

本规程所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为主要资金来源,委托商业银行按政策规定,向缴存职工发放的用于其家庭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基本自住住房和改善性住房的贷款。

(六)依法处理抵(质)押物;

(七)依法行使债权人其他权利;

(八)依法将借款人不良信息记录向社会公开并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报送;

(九)全额收回违约贷款本息后,取消借款人5年内再次申请贷款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的资格(离退休等原因销户提取情形除外);

(十)按程序报批核销损失类贷款。

第四十七条违约贷款催收管理

一、归口部门和责任划分:按照《违约贷款催收管理办法》实施。

二、违约贷款的还款:主要通过日常还款日扣款的方式收回,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过柜面公积金还款的方式进行还款,申请人应填写《柜面归还欠款申请审批表》,经中心分支机构审批后办理。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确实无力自筹资金偿还逾期贷款时,可申请支取本人公积金资金偿还。一年内可多次支取公积金偿还逾期贷款。

三、在逾期贷款催收过程中,因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无力一次性结清贷款的,借款人可向中心追加提供保证人担保,确保其后续能够按期正常还款。

第四十八条贷款档案管理

贷款档案分为按一人一档原则归档的个人贷款档案,办理贷款合同变更、信息变更等业务所产生的日常业务档案,抵押权证三类。贷款档案管理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管理办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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