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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 (2017年2月修定)-第40页

本规程所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为主要资金来源,委托商业银行按政策规定,向缴存职工发放的用于其家庭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基本自住住房和改善性住房的贷款。

三、信贷资产检查的程序:

(一)对违约贷款通过电话提示、约见借款人、现场核验、走访借款人所在单位等方式了解借款人违约的主要原因;

(二)根据借款人违约情况,判断贷款的风险状况;

(三)对借款人违约行为提出催收贷款或强制清收贷款的处理方案,报主管领导批准实施;

(四)登记贷后检查台账,撰写贷后检查报告。

四、信贷资产检查的要求:

(一)借款人首期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归还贷款本息的,由委托银行经办人在三个工作日内对客户进行电话提示。

(二)借款人连续二至五期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除银行卡折原因未能正常扣款的情况外,全部由担保机构负责催收。

(三)借款人连续六期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转为不良贷款,由担保机构依照担保协议的约定履行担保责任,实施追偿程序。

(四)未实行住房置业担保的,除上述第一、二条外,其余措施按中心与担保机构签订的《住房公积金代办合作协议》执行。

五、违约贷款的处理方式

(一)依法纠正借款人的违约行为;

(二)对逾期贷款计收罚息;

(三)从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四)停止已审核未发放的贷款;

(五)依法追索保证人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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