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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 (2017年2月修定)-第7页

本规程所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为主要资金来源,委托商业银行按政策规定,向缴存职工发放的用于其家庭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基本自住住房和改善性住房的贷款。

(二)缴存余额系数确定

缴存余额系数暂定为18。

(三)缴存时间认定及系数确定

1.缴存时间以主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为准。

2.缴存时间(月)与缴存时间系数:

6个月≤缴存时间≤12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

12个月<缴存时间≤18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1;

18个月<缴存时间≤24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2;

24个月<缴存时间≤36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3;

缴存时间>36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5。

五、除全款付清的商品房、经适房及二手房、现房贷款外,其他贷款品种额度不得超过剩余房款。

第八条贷款期限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短不得低于1年,最长期限为30年。实际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延5年。即按现行退休政策,男职工不超过65周岁,女职工不超过60周岁。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受理人员应自受理当日起,根据主借款人出生日期减2个月贷款办理周期计算最长可贷年限,按年取整。

第九条贷款利率及罚息利率一、贷款利率按照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当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执行。首套房、二套房利率均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二、中心实行罚息制度。根据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中心对借款人的违约行为计收罚息。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计收罚息的,罚息利率按照借款合同载明利率上浮40%执行;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计收罚息的,罚息利率按照借款合同载明利率上浮100%执行。第十条贷款担保一、贷款的担保方式有抵押、保证两种。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不实行强制性机构担保。贷款担保方式原则上以所购住房抵押担保为主,所购住房不具备抵押条件的,借款人可自愿选择中心认可的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担保机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要求借款人提供所购住房作反担保,在所购住房满足抵押登记条件后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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