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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 (2017年2月修定)-第6页

本规程所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为主要资金来源,委托商业银行按政策规定,向缴存职工发放的用于其家庭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基本自住住房和改善性住房的贷款。

3.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支付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实际费用的50%,且不得超过中心确认的市场最高价格。

4.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简称“商转公贷款”)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拟转贷余额的100%。

5.现房贷款应以所购房屋做抵押,且不需要对抵押房产进行评估。

现房贷款的贷款额度按不超过房屋销售发票或契税完税发票载明房价的80%,或不超过全额付款收据载明房价的80%执行。房屋总价按房屋销售发票或契税完税发票载明房款取最低值计算。

三、不得高于按还款能力测算的贷款额度。

职工家庭月供支出与收入比统一按不超过60%计算。

四、不得超过按缴存余额、缴存时间计算的可贷额度。

缴存余额、缴存时间测算的可贷额度=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合计余额×缴存余额系数×缴存时间系数

(一)缴存余额认定

1.借款人与共同申请人不在同一中心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可以合并计算。

2.已婚借款人的配偶必须为共同申请人,单身借款人可允许父、母、子、女任意一人为共同申请人。

3.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缴存余额之和不足1万元按1万元计算。

4.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按补缴后的余额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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