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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20页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医疗保险管理,提升医疗保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五十八条建立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制度。风险调剂金按市本级和各县(市、区)上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收入一定比例筹集。主要用于弥补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大病保险、重大传染病疫情等导致的年度预算执行资金缺口。资金缺口先由各地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结余弥补,不足部分由风险调剂金和县(市、区)政府按一定比例分担。具体办法由市人社、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九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管理和支付工作。应加强内部管理与监督,建立健全内控机制,提高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和各项内控制度的执行力,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

第六十条人社行政部门应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机制,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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