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医疗保险管理,提升医疗保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医疗补助经费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主要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政策规定和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补助。医疗补助资金按各单位现行经费渠道筹措。
第六十六条加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及安全管理。建立全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系统,并与省信息系统对接。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原《荆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荆政规[201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