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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21页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医疗保险管理,提升医疗保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人社行政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相关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六十一条强化医疗保险服务社会监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等情况接受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同时,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第三方监督评估制度,组建荆州市医疗保险评鉴专家委员会,由审计、医疗保险管理、医学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独立开展医疗保险服务监督评估工作。

第六十二条财政、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行情况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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