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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第5页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公积金贷款行为,提高职工住房消费支付能力,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商转公贷款申请条件)申请人或者其配偶在本市已办理了用于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的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不含公积金贷款和商业住房贷款的组合,以下简称公积金组合贷款),且该贷款尚未结清,申请商转公贷款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的申请,已经取得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银行同意;

(二)申请人或者其配偶是申请商转公贷款住房的权利人;

(三)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申请当月前6个月内,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未出现贷款逾期记录,且不存在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不能申请情形)存在以下情形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除配偶、父母、子女外,职工购买的住房有其他权利人的;

(二)购买单套住房部分产权份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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