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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第3页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公积金贷款行为,提高职工住房消费支付能力,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委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由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称受托银行)办理。公积金中心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选择受托银行,并和受托银行签订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委托合同)。受托银行应当依据委托合同和公积金中心制定的工作规范为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并接受公积金中心的考核和监督。

第八条(管理服务要求)公积金中心应当强化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并应当推动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服务质量的提升,创新服务模式,建立标准化服务机制。

第二章公积金贷款申请

第九条(申请人)职工本人为公积金贷款申请人,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为共同申请人。

第十条(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人才住房和商品住房(住宅,下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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