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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第4页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公积金贷款行为,提高职工住房消费支付能力,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当月之前6个月在本市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申请时属于正常缴存状态。曾经在异地缴存公积金,在本市缴存时间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包括缴存明细),将异地缴存公积金期限合并计算;

(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

(三)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

(四)申请人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

(五)申请人同意提供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担保;

(六)贷款申请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要求,在贷款办理期间遇政策调整的,以公积金中心受理公积金贷款的时间为准,但国家、省、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符合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房产套数按购房人各自所在家庭名下房产套数多的一方家庭名下房产套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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