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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省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第7页

按照国家试点要求,为进一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实施意见》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六是在经办能力建设方面,规范机构职能和设置,统筹人员配备。制定经办规程,优化服务流程,明确相关标准,创新管理服务机制。

九、关于政策制度衔接

一是针对长春市、吉林市、松原市等已开展试点的地区,《实施意见》设2年过渡期,过渡期间已试点地区按要求调整完善相关政策。

二是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在筹资、待遇等方面的政策与管理衔接。按国家法律规定,应纳入其他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范围的护理项目和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再给予支付,避免待遇重复享受。

三是积极发挥社会救助、商业保险、慈善事业等对长期护理保险的有益补充作用,解决不同层面护理需求。

四是通过鼓励支持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平台建设、充分利用促进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资金鼓励各类人员到长期护理服务领域就业创业、加强护理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加大护理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力度等政策,协同推进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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