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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政策全文-第4页

第二条本细则是对《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解释和补充,与贷款管理办法具有同行效力。

(一)借款人家庭现无住房,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为房屋总价的20、

(二)借款人家庭现有一套住房,首套房未贷款或已结清,再次购买改善性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为房屋总价的35%

(三)借款人家庭现有一套房,该套房贷款尚未结清,再次购买改善型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为房屋总价的45%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为工程实际结算费用的30%

(五)购买精装修住房的,执行毛坯房政策。

第九条借款人月偿还贷款本息额与借款人及其配偶月工资收入之比不得超过55趴申请异地贷款的为5^^,借款人及其配偶在本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计入每月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及其配偶在其他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计入月工资收入.

第十条借款人家庭现无房或已有一套房的,再购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已有两套(含)以上住房的,再购房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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