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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政策全文-第8页

第二条本细则是对《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解释和补充,与贷款管理办法具有同行效力。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九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如实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人、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成员(包括未成年子女)的户口本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有效期为6个月,自开具之曰起至贷款初审通过为止〉的复印件;

(二)购房合同原件、首付款发票复印件;

(三)在本中心指定受托银行开立的活期还贷存折(卡》;

(四)抵(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

(五)借款人或配偶在其他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缴存中心出具的公积金缴存及未贷款证明和近一年的公积金缴存明细(盖章》;

(六)长沙市、户口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购房地县级以上不动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的不动产情况证明,证明上有标注有效期的以标注的有效期为准,未标明有效期的为6个月,从开具之曰起至贷款初审通过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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