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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政策全文-第9页

第二条本细则是对《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解释和补充,与贷款管理办法具有同行效力。

(七)本中心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二十条根据借款人申请贷款类型的不同,除提供本细则

第十九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须提供以下证明:

(一)购买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

1.售房人和房屋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户口薄及婚姻状况证明的复印件;房屋产权共有人同意出售房产的书面文件;所售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复印件.

(二)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1.原银行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复印件;原银行贷款剩余本金清单〈加盖银行公章〉;3,原银行还款记录证明(加盖银行公章);1准备抵押的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复印件.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1.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证明:(丄)在城市内建造、翻建自住房的,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提供);(之)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自建、翻建自住房的,提供乡(镇)有关管理部门提供的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批复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提供);大修自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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