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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33页

本办法所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是指由政府主导,用人单位、职工及城乡居民依法参保,政府、集体和个人多方筹资,以保障基本医疗为主的社会医疗保险。

第七十四条人社部门及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依规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前,住院治疗患者已办理出院手续的,医疗待遇按原规定执行。本办法实施后办理出院手续的,医疗保险待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六条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省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镇医疗保险细则》(恩施州政规〔2012〕6号)及原州、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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