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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调整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政策-第2页

从12月18日起,莆田市将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

一、职工家庭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建房的,其提取及贷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解读:主要是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中关于“保一、限二、禁三”的要求,职工家庭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建自住住房的,其提取及贷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50%;若职工家庭购建自住住房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

二、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建房的,须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满12个月后,方可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解读:主要是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中关于“保一、限二、禁三”的要求,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优先保障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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