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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医保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实施细则-第19页

为推进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联网结算,加强异地就医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第五十六条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就医地经办机构开展审计稽核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认真落实整改意见。对稽核意见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七条就医地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异地就医人员的投诉渠道,及时受理、认真查处投诉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人。对查实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按相关规定处理,并逐级上报部级经办机构。

第五十八条就医地经办机构发现异地就医人员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应暂停其直接结算,同时逐级上报部级经办机构协调参保地经办机构处理。

第五十九条省社会保障局适时组织异地就医联审互查,对就医地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评。

第六十条参保地经办机构发现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有违规嫌疑的,应及时逐级上报至部级经办机构,由部级经办机构告知就医地经办机构开展调查或协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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