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19%的省(区、市),及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截至2017年底,下同)高于9个月的,可阶段性执行19%的单位缴费比例至2019年4月30日。
人社部发〔2018〕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企业发展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19%的省(区、市),以及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9%的省(区、市),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截至2017年底,下同)高于9个月的,可阶段性执行19%的单位缴费比例至2019年4月30日。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
二、自2018年5月1日起,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区、市),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
三、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
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要部署,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务必精心组织实施,一是要做好政策的衔接,保证政策连续性,确保基金征缴工作平稳有序;二是要加强政策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切实增强广大参保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三是要加强基金收支管理,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各地具体调整费率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2018年4月20日
相关推荐
-
外来务工者常常是准备干几年就回老家,他们不会在城市退休、养老,所以也就不愿意缴纳社保,宁可把自己该缴的社保钱折算成工资,多赚点钱。那么,职工是否可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社保知识 2018-5-2 14:45:090阅读
-
我们到达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依据我们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可以有两种方法进行解决。...养老险知识 2018-5-2 14:02:320阅读
-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是必须购买生育保险的,不过2018生育保险能报多少钱?金投保险网小编就来介绍下。...生育保险知识 2018-1-31 16:27:030阅读
-
对于暂时离职和自由职业者来说,如果不通过单位,生育保险可以自己交吗?金投保险网小编来介绍下。...生育保险知识 2018-1-10 15:00:030阅读
-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社会保险法 2017-8-31 9:41:450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