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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政策全文

日前,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出台了《钦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明确在钦州市辖区内居住、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承诺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日前,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出台了《钦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明确在钦州市辖区内居住、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承诺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自愿缴存者需要以个人名义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开户登记时与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协议,约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低于钦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缴存比例为20%,缴存额上限按照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当年公布的标准执行。当前,钦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618元,最高缴存工资标准为13119元,即个人自愿缴存者每月最低缴存金额为524元,月最高缴存金额为2624元。

自愿缴存者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12个月),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享受低利率公积金住房贷款政策。

为防止失信行为发生,钦州市还明确了惩戒措施:对连续满3个月或累计满6个月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以及虚假转为单位缴存的,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按照同期同档次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利率计收贷款利息或提前收回贷款。对提供虚假资料,套取住房公积金、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前收回贷款,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同时将个人弄虚作假行为上报钦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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