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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第2页

2018年我省城乡居民医保人均个人缴费标准在2017年的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年220元。

二、完善门诊统筹保障机制

(一)建立健全门诊统筹制度。全面推进和完善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通过互助共济增强门诊保障能力。仍实行门诊统筹和家庭账户(个人账户)并行的地区,要进一步降低家庭账户(个人账户)计入额度,逐步向门诊统筹过渡。各地要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综合考虑当地次均门诊费用、居民就诊次数、住院率等因素,合理确定门诊统筹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在总额预算管理基础上,积极探索开展门诊统筹按人头等付费方式,并做好与住院支付政策的衔接,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二)积极支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完善协议管理,将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有机结合,依托基层医疗机构,发挥“守门人”作用。加强医保引导作用,将签约对象纳入医保按人头付费管理,根据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的服务水平和医保基金承受能力,明确按人头付费的基本医疗服务包范围,将一般诊疗费纳入服务包,签约居民不再收取一般诊疗费。通过与医疗机构平等协商谈判确定按人头付费标准。在服务包设置、付费标准确定和医保基金支付方面,要做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与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管理和门诊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逐步完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将考核结果与费用结算挂钩,确保服务质量。

三、规范住院医疗待遇

(一)调整住院起付标准。为进一步推动分级诊疗制度落实,引导病人合理就医,2018年10月1日起在以下医疗机构入院的参保居民,对其住院起付标准进行如下调整:乡级(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医疗机构)由200元调整为150元;市级三级医院由900元提高到1200元;省级三级医院由1500元提高到2000元;省外医疗机构由1500元提高到2000元。到其他级别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仍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194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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