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我省城乡居民医保人均个人缴费标准在2017年的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年220元。
(二)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和动态调整机制。在全面改革支付方式的同时,完善服务协议管理和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办法,建立健全对医疗机构服务数量及质量的考核评价机制。中医机构考核评价应包含中医药服务提供的数量、质量等情况。根据不同支付方式的特点,完善考核办法,并将考核结果与基金支付挂钩,避免医疗机构为控制成本推诿病人、减少必要服务或降低服务质量。
(三)建立谈判协商机制。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要建立与医疗机构的谈判协商机制,确保医疗机构参与支付方式改革方案制定及实施全过程。在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医疗机构有激励的前提下约定各项支付方式改革工作方案、总额控制指标和按病种、按床日、按人头付费的定额标准。对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要将异地就医费用统一纳入总额控制范围。
(四)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提高医疗机构自我管理的积极性。实行按病种、按人头、按床日付费等支付方式的地区,医疗机构实际发生费用低于约定的定额标准的,结余部分由医疗机构留用;实际费用超过约定的定额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实行按病种、按床日付费的病种,可通过科学测算规定临床路径管理率控制指标。第一诊断符合条件患者不纳入或中途退出临床路径的比例在控制指标以内的病例,不再实行按病种、按床日付费,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超出控制指标的病例,其超出定额标准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同时,实行按病种、按床日付费的病例,医疗机构不再向患者出具一日清单和费用汇总清单。健全与总额控制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对超总额控制指标的医疗机构合理增加的工作量,可根据考核情况按协议约定给予补偿,保证医疗机构正常运行。
201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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