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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关于调整云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政策解读-第2页

从2018年1月1日起,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我省一类地区月平均标准由1046元提高到1298元,增加252元;二类地区月平均标准由926元提高到1137元,增加211元;三类地区月平均标准由801元提高到952元,增加151元。

《指导意见》出台后,我省周边的四川、重庆、贵州、广西4省(市、区)都完成了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调整。其中,四川省在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由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调整为80%,月失业保险金平均标准由966元调整到1104元。重庆市月失业保险金平均标准在1050元的基础上,每月增加245元或175元;贵州省将失业保险金标准统一调整为每月1176元;广西自治区规定“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不超过15年的,按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累计缴费时间超过15年以上的,在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基础上,每超过1年增加一个百分点发放,最高发放标准低于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月失业保险金标准最低达1120元。从全国以至于周边省份调整情况看,我省也应适当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二、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依据和原则

失业保险金虽然不高,但对于低收入人群具有较大吸引力。失业保险金标准往高里调,大家都高兴,但也不宜调整过高。我们确定失业保险金具体标准,一要符合《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即规定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上限“不得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二要考虑失业保险保障的是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需要,过高的待遇水平不符合我国失业保险“保基本”的原则。三要兼顾促就业的作用,失业保险金标准过高,可能会影响部分失业人员就业积极性。此外,还要统筹考虑失业保险金运行安全,要将增加的失业保险金支出控制在基金收入承受范围内,要在确保基金可持续前提下,随着经济社会地发展,适当提高失业保障水平,分步实施,循序渐进,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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